一、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1、任何能以图文表明的标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产品形状或外包装,只需其能将产品的某一生产者或效劳的提供者与相同产品的其他生产者或相同效劳的其他提供者区分开,均可作为商标请求注册。
2、上述标志没有进一步的界说,因而,能够包括动静、色彩、气味、标语、立体形状、签字、缩略语、肖像等。

二、不行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1、根据欧共体商标法对商标的界说,不能成为商标的标志。
2、缺少明显特征的标志。
3、在欧共体成员国运用的言语中带有对产品或效劳描述性的标志。
4、朴实反映产品和效劳功用特征的标志。
5、仅由阐明或表明产品或效劳品种、质量、数量、用处、价值、原产地或其他特征的标志构成的商标。
6、仅由实际言语或买卖实践中阐明或表明常规的标志构成的商标。
7、有悖于公共政策或品德准则的标志。
8、易对产品或效劳的性质、质量或原产地形成诈骗的标志。
9、未经官方授权运用的,并违背国际条约的标志。
10、巴黎条约规则的以外,具有特别公共利益的徽章或或纹章,除非被同意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