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运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许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址的称号或许标志性建筑物的称号、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许近似的,但该国政府赞同的在外。
(3)同政府间国际安排的称号、旗号、徽记相同或许近似的,但经该安排赞同或许不易误导大众的在外。
(4)与标明施行操控、予以确保的官方标志、查验印记相同或许近似的,但经授权的在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称号、标志相同或许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的,简单使大众对产品的质量等特色或许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许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许大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意义或许作为团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