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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两年未使用,然后使用他人已注册未使用的商标,算假冒商标罪吗?

01-27         企好运

     商标经过注册后,权利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专有权,在一定情况下会被剥夺。《商标法》第44条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是国家为督促商标注册人及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防止商标资源浪费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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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的背景下,法官应对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形成体系化审判思维,否则,有可能产生认定某行为不构成民事侵权或属于较轻的侵权行为,但却认定其在刑事上构成犯罪的严重后果。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商标即属此典型例证。
     在我国法律中有一条“假冒商标罪”,指的是当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使用“已注册未使用商标”一定是民事侵权行为。但是否认定为刑事上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须承担较为严厉的刑事责任则另做他论。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如果商标权人未能举证其注册商标在此前三年内已实际使用的证据,则对该类案件法院只会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但不会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理由是这种行为,并非是利用他人注册商标承载的商誉所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该利益既不被剥夺给注册商标权人作为赔偿款,也不被剥夺给国家予以没收,在性质上不应被认定为“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该行为因不满足存在“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条件,亦不应受假冒注册商标罪调整。
     在商标法中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强度的大小,大多由注册商标因使用所获得的商誉大小所决定的。注册商标通过使用所获得的知名度越高,其上承载的商誉就越大,相应地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就越大。
     相反,如果注册商标虽有使用,但使用的知名度比较低,则表明其上所承载的商誉较小,对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就会较小。
     商标权作为一项无形财产权受保护的根本原因在于,商标上承载着商标权人的商誉。也正因为如此,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后,其必须要积极使用注册商标,只有这样才能够维持该商标权利,否则,三年不使用该商标,将有可能被撤销商标权。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由于未投入市场使用,其上尚未承载商标权人的商誉,因此,对其保护不应动用严厉的刑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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