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减免税收和税收抵免,是很多企业希望发生的事情,现在国家税务总局给出了这样一个机会,下面好运国际集团的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博的声明,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文称,外境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的超额利润税,是属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125号文件、财税〔2017〕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8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应纳入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范围,计算境外税收抵免。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博的声明,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文称,外境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的超额利润税,是属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125号文件、财税〔2017〕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8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应纳入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范围,计算境外税收抵免。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据部分“走出去”企业反映,哈萨克斯坦针对签订地下使用合同的企业的所得,除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还征收超额利润税。由于超额利润税未直接命名为所得税,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性质税款抵免,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四条规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据哈萨克斯坦财政部提供的官方材料,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是针对签订地下使用合同的企业的所得征收的税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15项规定:“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主要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
为了实施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去”,减轻大陆企业税负压力,提高本国企业国际竞争能力,从而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公告。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声明,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的超额利润税,是属于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应按国家法律规定纳入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范围内,从而计算境外税收抵免。在执行时间的问题上,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希望这篇文章的公告内容对于有想法的企业,有较大程度的帮助,当然能从注册境外公司得到税收减免的不止是注册哈萨克斯坦公司,还有香港公司注册、美国公司注册等等注册公司可以得到税务上的减免退补等,所以希望有较好更大发展空间的公司,可以考虑来好运国际集团了解一下,为自己的公司企业带来未来更加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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